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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加工贸易及退税
2020-10-22



欧盟的加工贸易及退税 



Ⅰ. 概要


将原材料从欧盟国家以外的国家进口到欧盟,加工后再出口到域外的被称为域内加工。反之,将原材料从欧盟出口到海外加工后再进口到欧盟域内的称之为域外加工。


欧盟与其他国家相同,为了促进贸易和经济活动,对加工贸易有着特殊的优待政策,特别在是否缴纳关税的点上尤为突出。



Ⅱ. 域内加工


■ 类型


域内加工根据关税缴纳可分为以下2种类型。


① 关税保留形式

是指从欧盟域外进口原材料时,在保留缴纳关税及其他税金的前提下,经过在欧盟加工后再出口的形式。


② 关税缴纳后退税形式

是指从欧盟域外进口原材料时,缴纳关税及其他税金后,经过在欧盟加工后再出口时退还原缴纳关税及其他税金的制度。


在欧盟内经过域内加工后出口至域外的企业可以在上述两种形式中任选其一,确认加工后将成品出口至域外时一般选择保留关税缴纳的方式。


反之,进口时没有出口计划或不确定出口时,则选择第二种先缴纳关税后在出口后退税的方式。


为了进行保留关税的域内加工,需预先取得海关批准,海关可根据申请人的经济条件等制定其有效期(加工原材料后出口的时间)。


如有效期被定为2年,需在批准中明示的期间内接受定期审查,对于农产品其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



■ 域内加工的定义及对象物品    


此处的加工是指涉及升级物品的任何操作,包括将物品组装,连接或安装在另一物品上,包括恢复和修理的修复,便于生产的行为等。


域内加工对象物品几乎无任何限制,可为所有物品。



■ 赋予域内加工权限


ㅇ进口原材料时不缴纳关税等以保留缴纳关税的形式进行的域内加工,其进口商应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获得相关许可。


   需要获得许可的原因是,保留关税缴纳事关重大必须由主管机构进行确认,且在完成加工后再出口为止进行持续的管理。

 


ㅇ 原则上可获得域内加工权限的应为在欧盟内注册的企业,其中为直接进行加工的企业或代理加工的企业。


   特殊情况下,对于非商业性质的进口商,也可以给域外企业加工权限。但域外企业的域内加工一定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① 进口货物与加工生产品一致或对于代替品可证明遵守相关监管时,②对域内生产者不会产生恶意影响,且域内加工流程对于加工生产品的出口或再出口创造最为有利的条件时



■ 域内加工流程的运用


1. 一般流程


对于域内加工流程的具体运用,需注意的几点如下。 


1) 出口或再出口时限


在欧盟进口原材料进行加工后进行出口或再出口的时限,由主管海关再考虑必要的加工作业及处理加工生产品的时间后制定相关时限。


其时限的开始时间为域外物品进入域内加工流程时开始计算,如域内加工人有正当的要求,主管海关可延长其时限。另外,对于特定的加工作业或进口物品,关税委员会可制定特别时限。



2) 收汇率或收汇率决定方法设定


主管海关应设定利用进口至欧盟内的原材料进行加工、生产成品比率的收汇率或收汇率决定方法。收汇率应以加工作业实际实施的情况为基础决定。



3) 特殊关税的计算及缴纳


在获得关税保留许可的前提下进口的原材料,如没有用于所定的加工作业而直接出境时,与一般进口流程相同需缴纳进口关税。此时,关税是根据物品在域内加工流程下的税收因素计算的。



4) 在域外的部分加工作业


在获得欧盟内加工许可的情况下,如获得主管海关同意可将已加工的成品或未加工品的全部或部分迁移至域外进行继续加工。


如经过上述过程后商品再进口至欧盟时,关税计算方式如下。


① 对于加工或未加工产品,按照进口产品的进口关税计算方法计算进口关税。


② 在域外加工后再进口产品的进口关税,应按照域外加工流程中规定的相同规则计算,如果出口产品在出口前已经清关,则适用本规则。



5) 对于域内加工物品的关税退税


对于域内加工物品的关税退税是指,从欧盟域外缴纳关税后进口的物品经过生产(域内加工生产品)后再出口时,对于进口原材料已缴纳的关税进行退还或减免的制度。


但是,也有例外,如进口数量有限的物品,优惠关税协议下自动延期关税的物品,优惠关税措施项目,共同农业政策产生的农业税,进口关税项目,被排除在外。



6) 수出口关税的免税


适用保留关税的域内加工流程同样适用于制造为域内物品后出口的出口物品关税的免税。




2. 适用于关税保留制度的流程


1) 物品的入境


适用关税保留制度用于域内加工的原材料,应为从域外进口的物品或与进口的原材料保有同等价值的的域内物品(代替品- Equivalent goods)。


原材料为进口物品时,应具备便于识别物品和进口关税计算的资料,且必须为已正式清关的物品。


在进口原材料时保留缴纳的关税可在加工成成品并出口后确定为免税,如所定期限内没有进行再出口则应缴纳进口时所保留缴纳的关税。


为此目的,主管海关应确定识别和管理进口关税的进口原材料所需的所有要素和手段,这种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进口海关官员的自由裁量权。


2) 物品的稽留


在域内加工制度下保留关税进口的物品,允许在严格的规则适用下转移至其他工程和流程,但不得超过一定的稽留期限。如使用人不遵守此种规定,可要求其提供物品或取消保留的关税让其缴纳关税。


① 稽留期限

制定保留关税物品的稽留期限的机构为欧盟成员国的主管海关。即,主管海关在考虑加工工程完成的必要时间及商业化的时间等后可制定具体期限。


② 关税保留物品的转移

适用关税保留制度的域内加工流程下,在稽留期间内原材料或加工生产品可以转移至共同体关税领域内运营的其他工程中。其种类有如下两种。


第一,为同一个域内加工流程下的许可时,不需要其他海关格式或域内加工流程可直接转移至注册的第2个工程人(或后续工程人)处。此时,对于相关物品的负责人应为为了域内加工流程获得物品入境许可的人。 


第二,在转让加工贸易许可本身的情况下,转让应以某种格式进行,包括所有必要的信息,如支付担保和关税。此时,转移物品的责任在登记过程中转移给第2工程人,此时的效果与新的域内加工流程相同。



③ 临时出口

依据域内加工流程已入境的物品为了在第三国完成最后的加工可临时出口。即,在主管海关批准的情况下,加工生产品或未加工品的全部或部分可为了在欧盟关税领域外继续加工进行临时出口。为了进行临时出口需要获得成员国国内主管海关的批准。




3. 适用关税退税制度的流程


1) 物品的入境


如缴纳关税后进口的物品用于域内加工,可提交申报单适用关税退税制度。


此时,可以同时利用欧盟域内加工流程和个别成员国的国内加工流程的关税退税制度。



2) 物品的稽留


在适用关税退税制度的域内加工流程下物品的稽留需注意以下事项。


① 稽留条件及期限

此时,与关税保留制度不同,相关物品可不受任何限制。


稽留期限与上述关税保留相同,制定期限的机构为欧盟成员国的主管海关。


② 物品的转移

适用关税退税的域内加工流程下稽留的物品可自由的转移至成员国国内其他加工作业工程处。此时的适用转移与关税保留制度同样的规则。


③ 临时出口

在关税退税制度下,为了继续加工出口至第三国的流程与上述关税保留制度的流程相同。



3) 关税的退税


经过上述流程出口获得的成品时,可退还对原材料已缴纳的关税。


其退税申请一定要在再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履行。但,即使超过此期限如主管海关认定有特殊情况时可延长其期限。退税申请书可提交至可以自由流通的任意成员国海关处,如与多过海关相关可在与欧盟委员会协调后提交至相应海关即可。




Ⅲ. 域外加工制度


1. 域外加工制度的定义


域外加工制度是指将欧盟域内物品临时出口至域外进行制造、加工后再进口的流程。利用此制度可免于缴纳全部或部分再进口的域外加工品的关税为其核心。


域外加工的范围包括简单组装到复杂的制造过程。出口域外加工物品的临时出口流程也受到来自欧盟关税领域的海关物品的主管海关,贸易政策和出口流程的约束。



2. 域外加工制度的适用对象物品


适用域外加工流程的物品为,以再进口的条件从欧盟关税领域临时出口的域内物品。


域外加工作业范围与域内加工流程相同,涉及升级物品的任何操作,包括将物品组装,连接或安装在另一物品上,包括恢复和修理的修复,便于生产的行为等。



3. 赋予域外加工权限


申请人为了获得通过域外加工的关税等税金的免税,需取得主管海关的批准,此时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① 需为欧盟共同体域内注册的

② 可确认成品为以临时出口物品进行加工的

③ 域外加工流程的许可不会严重损害域内加工商的本质利益

 


4. 域外加工流程运用


利用域外加工流程时需注意的重点如下。


1) 根据欧盟主管海关,规定了完成加工的产品再进口的期限,如有正当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书可延长其期限。另外,根据主管海关定有收汇率或收汇率决定方法。


2) 在经过域外加工后进口已加工的产品时,为了获关税的减免,其申报进口通关的主体应为如下。

  ① 取得域外加工许可的人,

  ② 获得取得许可的人的同意,并履行相关条件被认可符合许可要求的其他人,

  ③ 上述符合条件人的代理人


3) 再进口加工生产品的进口关税是与关税总额减去出口到该国的原材料的关税额的差额。


4) 加工作业的目的为在域外进行免费的修复时可以免税。但,其修复为收费情况下,会将其修复费用考虑为完税价格征收部分关税。


5) 除适用共同农业政策的特定物品以外,其他欧盟物品在临时出口时,存在着可以代替进口同样商品分类物品的标准交换制度。


6) 欧盟域外加工流程规定也适用于非关税共同贸易政策的实施。


7) 域外加工许可的有效期由主管海关考虑经济条件及申请人要求后制定。但如其有效期超过2年,应在其期间内接受经济条件的在审查。




Ⅳ. 海关监管下的加工


海关监管下加工是指,取得海关许可的进口商进口域外物品后在欧盟域内加工成成品后对其成品在欧盟领域内允许自由流通的制度。


1) 申请人资格

海关监管下的加工应依据申请人的申请遵循关税委员会的规定,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可以提出申请。


① 在欧盟注册的

② 以域外物品为原材料进行加工

③ 物品经过加工后,无法存在为加工前的状态时

④ 此流程的使用受适用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和数量限制的规定时

⑤ 同种物品不会侵害域内生产商的本质性利益,且可满足域内加工或维持的所有必要条件时


2) 有效期

海关监管下加工的有效期由主管海关考虑申请人要求事项后按情况而定。但,其有效期超过2年以上时会有定期的审查。


3) 海关监管下的加工流程

海关监管下的加工流程一般与域内加工流程相似,其出口或再出口期限,收汇率等也与域内加工流程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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