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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关税减免体系
2020-02-18

■ 概要
日本的关税减轻或免除(以下简称减免)以关税定率法及关税暂定措施法为法律依据而制定。
日本的关税减免制度与其他国家相同,是以政策性必要或国际条约及惯例等加以实行。
在国际贸易当中无论是对进口商或以此相对的出口商,能否减免关税是左右其商品在市场上保持竞争力的重要的因素。
但是,与其他国家相同,日本也法制上规定了关税减免申请的最后期限为进口结关之前。如在此期限内没有主动申请减免,则无法获得相应的优惠待遇。即使,事后提出关税减免条件也为时已晚。
因此,关税减免在对外贸易中可以称之为分类勤奋或懒惰的人悲喜的交叉点。


■ 关税减免的分类

关税减免对特定减免制度,与下述内容相同,可以从多方面对其进行分类。


☉ 永久性减免或临时性减免

永久性减免是指,以关税定率法为根据的减免。在同法减免规定没有被废止之前,将一直维持其正常减免规定,大部分减免事由规定在此部分之中。

另一面,临时性减免是指以关税暂定措施法为依据的减免。关税暂定措施法其本身就是为了制定对关税法及关税定率法的临时特例而存在的法律,并在其中明示了适用减免规定的期间。(2014.3.31为止)经加工后出口的原材料减免,航空器零部件减免就包含在此。

☉ 带条件或无条件减免税

所谓无条件减免是指,在日本进口通关时享受到关税减免优惠政策的货物无论在事后用于任何用途国家都不会对此干涉的一种减免制度。

相反,带条件减免是指,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后3年的当中,在关税厅厅长制定的具体期限内除了用于减免条件的用途以外,不可将此转让(包括租借),并且须接受相应的后续监管的制度。

☉ 减轻或免除

按词意就是减轻部分关税的负担称之为减轻,完全免除缴纳关税的负担称之为免除。将两者合一就是我们所说的减免。

☉ 按进口主体的减免和按用途的减免

在减免对象中,按进口主体的不同或按用途的不同,与之相应的减免也会不同。

进口主体和用途按情况可为千差万别。因此,进口商需自行掌握一定的关税减免常识,方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 与国内税减免的关系

关税以外,按进口商品所征收的消费税、酒税、汽油税等国内税,原则上与关税减免无关。关税减免的法律依据为关税定率法、关税暂定措施法,但国内税的法律依据则是各国内税收相关法律或对进口品征收国内消费的相关法律。

因此,需注意,并非有关税减免,就可同时减免国内税。

虽然按关税减免的种类有所不同,但减免关税时有很多情况下都可以同时减免国内税。因此,进口物品时应注意观察其要件。(如携带品、搬家货物、慈善或救济用捐赠物品、外交官物品、再出口免税货物等可以同时减免关税和相关国内税。)


■ 关税等减免申请时点

大部分减免事由,应在进口申报时由进口商提出申请。也有按不同情况,需提交另外的减免申请书,减免明细等时候。

并在海关关长认定必要时,也可要求进口商提供相当于减免金额担保的情况。


■ 重复减免与否

在同一个进口物品可同时适用多种减免条件时,无法重复或叠加适用多种减免条件。此时,只能在其中选择一种减免条件。在实务中,一般会选择减免金额最多或减免条件较为简单的一种。


■ 画蛇添足

在办理实际业务的过程中,一不注意就会错过关税减免的机会。因此,在办理此项业务的过程中尽量不要依靠他人(包括专家)自主办理最为安全。其理由如下。

① 最了解进口物品的用途、目的为进口商本人
② 最了解物品本身规格及技术层面知识的也是进口商本人
③ 进口商本人也便于联系出口商按相应的条件办理相关业务
④ 即便是专家如不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也很难花费多余时间积极办理此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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