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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卫生法
■简要
○意义
食品卫生法》对食品造成的灾害发生的液,防止和保护本国国民的健康为目的,天安舰
为此,腐败变质或有害的成分在内的食品等进口销售,不得有
○限制物品
限制的对象,这不仅是食品添加剂、餐具、勇气和食品生产小桶里的机器、器具,婴幼儿嘴里的玩具,还包括大气感
但是,这些物品中销售或用于营业的,进口者使用的物品、自行研究、制造实验用品等法律用原材料,而不是限制对象
○进口流程
进口食品等人的人每一次进口,进口时的厚生省检疫所,进口申报‘食品添加剂等标准规格’是否达到接受检查,合格的情况下,‘食品等进口报单凭证时’获得了可以进口,这
[食品进口限制目录编号] | ||
■限制进口物品
1)禁止进口物品 2)进口物品 3)进口物品免除
■进口流程
1)事先调查 |
| 2)进口申报 3) 检疫 4) 简化进口流程制度 5) 海关流程
■ 食品标识制度 ■ 所需期间所需费用,如制裁违反者等 ■依据法规 |
■ 进口限制对象物品
该法的管制对象大致可分为:1 食品 2 食品添加剂 3 天然香料 4 食品器具 5 食品包装容器 6 婴幼儿玩具(以下简称"食品等")。
"在这些品种中,腐败变质或含有有害成分的,禁止进口销售,允许进口的物品也必须经过是否符合一定标准的检验。"
另一方面,食品等只限于"销售用"或"营业用"使用,因此自用物品等无需经过检疫流程,只能通过海关通关流程进口。
1)禁止进口物品;
不能进口用于销售或营业的食品等如下
ㅇ 不良食品和添加剂
- 腐败,变质,不成熟 - 包含或附着有毒或有害物质的或有此种可能的物品 ; 霉菌 -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那样或危害人类健康的物品 ; 被检测出大肠杆菌的乳制品 -不洁或异物混入,可能危害人的健康; -厚生劳动省在《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附件一中未列入安全的添加物(例如:TBHQ,涤纶,松饼等)或包含这些的制剂及食品 -不符合厚生劳动省规定的规格的物品 ; 使用安息香酸钠的水果酱,杀菌方法不符合制造标准的冷饮 - 用不符合厚生劳动省规定标准的方法使用添加剂的食品 ; 二氧化硫过多残留干燥食品 - 超过厚生劳动省规定的标准的农药,动物饲料或动物药品成分残留的食品; - 未附出口国政府机构签发的卫生证明的食肉,食肉制品和河豚等; |
ㅇ 不良器具和包装容器
- 含有或附着有毒或有害物质,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物品; - 接触食品或添加剂,影响它们,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物品; - 未达到厚生劳动省规定的规格的器具和包装容器; |
ㅇ不良幼儿玩具
如上述不良"食品"等,含有危害婴幼儿健康的成分,或不符合规格标准的制造,使用有害化学物质的玩具不得进口。
2)进口申报对象物品
允许进口用于销售或营业,但需经过检疫流程才能进口的食品等,除上述进口禁止品和后述进口申报免除品以外的下列物品。
ㅇ食品以所有食物为对象。
ㅇ"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制造,加工,保存目的,用于食品的添加,混入,浸润和其他方法;"天然香料"是从动植物中获取的,或作为其混合物,用于食品的食用。
ㅇ"食品器具"是用于食品容器,烹饪工具,食品或添加剂的采集,制造,加工,烹饪,储存,运输,陈列,收受或直接接触食品或添加剂的器具, 但是农业和水产业中用于采集食品的机器,器具等不属于调查对象。
ㅇ"食品包装容器"是指放入食品或添加物或包装物,在交换食品或添加物时直接传达给对方。
ㅇ"幼儿玩具"仅限于婴幼儿接触可能危害其健康的,由厚生劳动省指定的玩具。
-以婴幼儿对嘴为本质的玩具(例子:奶嘴玩具) -饰品玩具(婴幼儿用作饰品的玩具),纸板画,不倒翁,假面,彩纸,玩具,智能开发玩具(仅限于可能挂在嘴边的玩具),木材玩具 -可与以上玩具组合玩的玩具 |
<注意事项>
▶食品卫生法销售中包括不特定或向多数人提供的情况,因此不特定或无偿发放给多数人的物品也是申报对象。 ▶如上所述,申报对象的品名或品目编号未被法律规定,如"危害人类健康的物品"等抽象的情况占大多数,因此出口者,进口者,检疫所职员等。 |
3)免报进口货物;
ㅇ明示性豁免对象
法规中明确规定不属于进口申报对象的物品如下: 这些物品有时会受到其他法令的限制。
-药品,医疗器械; -在农业,水产业中用于采集食品的机械,器具; -维持原盐,copra,食用油纸制造用动物性或植物性原料,调糖,藻类酒精,糖蜜,麦芽,霍夫 ※这些物品可能成为《关于确保药品,医疗器械等质量,有效性及安全性的法律》,盐业法,酒税法等的管制对象。 |
ㅇ非歧视性豁免对象
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进口申报对象,但根据有关法规的反对解释等,可以认为不属于该法申报对象的物品如下:
-原材料:由于产品是申报对象,因此用于制造食品,添加剂,器具,包装容器,婴幼儿玩具的原材料不属于申报对象 -器具包装容器:接触食品是申报对象,所以不接触食品不是申报对象。 -玩具:仅申报特定幼儿用玩具,故而成人用的,非指定物品不属于申报对象。 -非销售用:该法规定销售用或营业用是申报对象,因此不属于公司内部研究用,试验研究用,展示用,个人用,进口后全部再出口等对象。 |
<注意事项>
▶即使用于展示,在展览会上不特定或向多数人品尝或分发时,也会成为申报对象。
▶个人用途仅限于进口者本人自用,来自外国的礼物或海外旅行者等携带于土产品或自用物品进口的情况。
▶用于公司内部研究的,用于试验研究的,用于展示的,个人使用的,原则上在10公斤以下范围内免除;是否用于上述用途不明确时,属于申报对象。 |
■ 进口流程
进口流程大致需要经过1次事前调查→2次进口申报→3次检疫→4次海关流程等4个阶段。
1) 事先调查
无论是哪个国家,进口食品都很麻烦。 特别是日本更加严格。出口国中,即使是可以销售的食品,也可能不能满足日本的条件。
因此,要掌握日本的食品卫生法令和厚生劳动省告示"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准"等,确认自己所涉及的品种是否符合成分规格,制造加工标准,保存标准,使用标准等。
1 各品目规格标准2 可能使用的添加物清单3 违反情况请参考以下网站:
② https://www.mhlw.go.jp/stf/seisakunitsuite/bunya/kenkou_iryou/shokuhin/syokuten/index.html ③ https://www.mhlw.go.jp/stf/seisakunitsuite/bunya/kenkou_iryou/shokuhin/yunyu_kanshi/ihan/index.html |
除上述条件外,其他法令限制的情况也需满足。一般情况下,即使没有其他营业许可,食品也可以进口。
但是,酒类(酒精含量超过1度以上的饮料)进口前必须取得税务局的"酒类销售许可证",并有自治团体的条例规定。比如,金川县需要向保健所申报"食品等进口事务",市街县需要申报"食品等进口行业的申报"。
另外,食用肉,奶制品,水产品,野生动物加工品等需要接受动物检疫,蔬菜,水果,谷物,茶叶等需要接受植物检疫,特定水产品需要接受经济产业省的"进口配额"。
在这个阶段,出口商与进口商协商,建立健全进口申报必备文件和参考文件,才能保证顺利进口。文件必须是日文或英文,如果是英文以外的外语,则需追加准备日文译本。
2)进口申报
ㅇ申报时间和对象机关
从货物到达预定日期7天前开始,必须向管辖该机场的厚生劳动省检疫所申报。 即使是反复进口的情况,也要坚持每次申报的原则。
ㅇ提交文件
提交文件包括进口者出具的《食品等进口申报表》和出口国或出口者出具的附件(出口国政府机构发行卫生证明,成分规格,制造加工标准,保存标准,使用标准等证明文件)。 附件根据生产国,产品的种类,加工方法等不同,建议事先与检疫所协商。
※ 食品等进口报表格式 :
https://www.mhlw.go.jp/file/06-Seisakujouhou-11130500-Shokuhinanzenbu/PDF180227-1.pdf
各品目类别的主要附件如下。
品目 | 主要附件示例 |
所有品目共同 | 制造者,品名,品目编号等特定货物的资料 |
新鲜食品 (食肉,蔬菜,鱼贝类及其简易加工品)) | ·出口国政府机构发行的卫生证书(按品种,生产国分列);使用添加剂清单(使用的情况);进口货物详细说明资料(学名,成像,照片等); |
加工食品 | ·原材料成分表 ·制造工艺说明和工艺图 ·制作者编写的以没有辐射杀菌为宗旨的文件; ·检验机构发行考试成绩单 |
添加物 | ·规格书 ·检验机构发行考试成绩单 |
器具及包装容器 | ·产品彩色照片 ·材质,颜色确认资料(partist) ·检验机构发行考试成绩单 |
幼儿用 玩具 | ·产品图片·材质,颜色确认资料(partist) ·使用方法,销售地点等;检查机构发行试验成绩单; |
出口国政府机构发行卫生证书的记载内容如下: 请事先与出口商协商,再三确认,以符合日本政府的要求。
<出口国政府机构发行卫生证明书记载事项>
① 畜禽或家禽的肉或脏器是其兽或家禽的种类,食肉制品是其名称及原料肉或脏器的种类 ➁ 数量重量 ③ 发货人地址声明(法人名称及所在地) ④ 收货人地址,姓名(法人的情况),其名称及所在地 ⑤ 动物或家禽的肉或脏器(除已进行分割,洗切等处理外)与检查机关名称等相关的下列事项: a.畜禽屠宰检查(屠杀前进行活体检查,解体前进行检查及解体后进行检查)。 以下相同) 进行机关名称或屠宰检查的职员的官职名称,姓名 b. 对家禽进行食槽检查(食鳥検査) (生体检查,脱发后检查及内脏取出后检查。 以下相同) 进行机关名称或食调检查的职员的官职名称,姓名 ⑥ 下列已屠宰等设施的名称,地址 a. 畜禽的肉或脏器(除分割,细分等处理完毕外)是屠宰或拆解过的屠宰场; b.家禽的肉或脏器(除部分,细切等处理过外)被宰杀,脱羽; 内脏提取物 c. 经过分割,洗切等处理的畜禽或家禽的肉或长期处理的设施 d. 食用肉制品由该产品制造的制造厂 ⑦ 其宗旨是,按照日本同等以上的标准,卫生地完成⑥的a~d规定的屠宰,拆解,脱发,内脏提取,分割,洗涤等加工或制造。 ⑧下一个屠杀的年月 a. 禽肉或脏器(除部分,细切等处理外)的屠宰和屠宰检查 b.家禽的肉或脏器(除部分,细切等处理过外)为屠宰和食鸟剑蛇; c. 对经过分割,洗切等处理的畜禽或家禽肉或脏器进行相应处理 d. 食用肉制品的制造
※ 在出口国以外的国家进行卫生检疫时,需检附其国家的证明书。 |
ㅇ提交方法
进口者可直接或邮寄到检验检疫所或委托报关商提出,也可提前申请使用电子系统(NACCS)申报。
3)检疫
检疫流程大致分为文件审查,检查,判定三个阶段。 资料审查结果无需进行现货检查时,立即签发进口申报证明;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试验检查时,通过该检查后判定合格与否。
ㅇ文件审查
检验检疫所核准提交的文件,决定是否进行实物检验,重点审查事项如下:
-是否使用符合食品卫生法的原材料; -是否适合使用添加物 -是否符合制造标准 -是否属于过去卫生上存在问题的制造者/制造所; -出口国是否属于回收对象? -是否附上必要文件(例如出口国的卫生证明等) -除此以外,是否满足各品目规定的个别条件 |
ㅇ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在需要现场确认最初进口产品,运输中发生事故的物品等时,在相关物品保管仓库等处进行外观上是否存在问题,确认实物,为进行监控检查等提取检体。 此时主要确认事项如下。
-是否处于腐败,变质等不适合食用的状态? -异物混入,鱼类混入有毒鱼类,牛肉混入危险部位 -保管温度等保管对象适当性 -申报书内容的准确性等 |
ㅇ试验检查
试验检验是指采集检体,需要进行精密成分分析等时,应接受"注册检验机构"的检查,或由检疫所自行检查,主要确认事项如下:
-是否包括残留农药,动物用药品; -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标准; -有无肠道出血性大肠杆菌,肠炎和比布里奥等病原性微生物; -确定成分规格的细菌数量,大肠菌群等 -等霉菌毒素,贝毒等有害物质 -安全性未被认可的转基因食品是否混入? -放射线是否杀菌等 |
试验检查可根据检查主体及其特点分为:①指令检查② 自律检查③监测检查。
1命令检查:由厚生劳动省对过去实绩统计等进行分析,对违反可能性较高的项目进行检查。 相关产品进口后,检疫所将下发检查命令,接受"注册检查机关"的检查。
注册检验机构进行验体采集和检验,其费用由进口方承担,在结果出来前不得进行进口手续。① 命令检查对象品目 ② 国内注册检查机关 ③ 外国注册检查机关以下网站可查询
2 自律检查:又称"指导检查",是检验检疫所自行判断,鼓励进口者在初进口时及其后定期检查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采样和检测仍由注册检验机构"进行,费用由进口方承担。 直到结果出来为止,也不能进行进口流程。
<注意事项>
▶出口国公共检验机构认定具有检验能力,在厚生劳动省登记的机构接受检验,并附上其成绩单时,日本检疫所的自律检查省略。但是,这种情况需要接受在江户运输途中可能会发生变化的细菌或霉菌等检查。 |
3监测检查:检疫站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必要时随时开展检查。在这种情况下,检疫所承担国家的费用,在检查结果出来之前也可以进口检体,这一点与上述命令检查或经常检查不同。
ㅇ判定
检验结果合格的,发给《食品等进口申报证明》;不合格的,应当退回或销毁为出口国等。
但可转用,也可在保税区内通过进一步加工进口。 此时需从检疫所得到用途转换或追加加工物品不存在卫生问题的确认,但需考虑所需费用等后由进口者判断。
4) 简化进口流程制度
上面说明了原则性的进口流程。 这里介绍例外简化的制度。
因为食品的检疫与国民的健康有关,所以彻底的安全性验证要求和变质的危险引起的迅速通关要求发生冲突的领域。 日本在协调这种相反要求的范围内,实行如下快速流程,请持续进口者积极使用。
ㅇ事先申报制度
所有货物均可在预定到达日期前7天起申报进口。 检疫所在货物到达前检查是否检查,如非检查对象,在货物到达前或到达后尽快交付"食品等进口申报证明"。
ㅇ计划进口制度
重复进口特定食品等时,提交过去3年进口实绩和今后进口计划(根据物品种类,1年或3年)并得到检疫所批准时,从下次进口开始可省略"食品等进口申报"流程。
ㅇ外国公共检查机构检查结果认定制度
出口国政府事先在日本厚生劳动省注册的出口国公共检查机关发行的试验成绩单附在申报书上,就可以省略相应项目的自律检查。 但是,运输中可能发生改变的项目(细菌,霉菌毒等)不能省略。
ㅇ重复进口相同食品等(継続)
初次进口时提交试验成绩单,收到检疫所合格通知时,从下次进口时开始可省略自检。 但运输中存在可能发生改变的项目(细菌,霉菌毒等)或检查命令通知等的情况并非如此。
ㅇ进口食品等事先确认制度... 食品等进口申报单登记号1
制造商通过出口国政府向日本厚生劳动省申请的食品等事先认定符合规格标准时,在厚生劳动省登记。登记物品省略自检,文件审查后立即交付申报证明。
ㅇ品目登记制度 ... 食品等进口申报单登记编号 2
重复进口物品的原材料,添加物,制造方法或以部分试验成绩书登记,并按赋予的登记编号申报进口,可以省略部分记载事项和附件的制度。
ㅇ进口食品等安全信息登记制度... 食品等进口申报单登记编号3
有"进口食品卫生管理者"的进口者反复出现的情况时,如果将过去进口时检疫所收到的合格通知登记在"日本进口食品安全促进协会",则下次进口申报时可省略提交相关文件。
※ 废除先行样品制度
以前先进口预定进口食品等样品后接受检查,后进口相同产品时可省略检查,2009年废止。
5)海关流程
从检疫所获得《食品等进口申报证明》的进口者需直接或通过通关企业提交检疫所签发文件及装运文件(发票,提单,包装明细书)等附加在海关。
海关对进口者提交的海关进口申报书等文件和现货进行对照,确认品名,规格,数量等,如无异常情况允许通关。 此时,进口者可将相应物品从海关管制区(保税区)运回国内流通。
<注意事项>
▶ 虽然适用于食品等, 但非销售或非盈利用的,应填写依据食品法的非申报对象"确认源"并获得检疫所的盖章后提交至海关方可进口。
※ 食品卫生法非申报对象确认源填写样式 https://www.mhlw.go.jp/file/06-Seisakujouhou-11130500-Shokuhinanzenbu/0000156213.pdf |
■ 食品标识制度
ㅇ基本原则
标识对象:为进口,陈列,销售食品,应按照《食品标识法》规定,实行"食品标识"。 其对象是包括酒类在内的所有食物,医药品,医疗器械需另行制定法律。
标识时间: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第3条规定,销售时也要标注。 因此,即使没有标识也可以通关。 但在酒类方面,从保税区运出进口产品时为止必须标明(《酒税保全及酒类业组合等相关法律》第86条第5款)。 为此,进口者需填写《标识方法申报表》,与酒类销售营业执照一起提交海关确认后进行标识。
标识方法:用易懂的术语,在不拆包装也能看清楚的地方,原则上要用8个点以上的活字体,区分原材料和添加物进行标注。
ㅇ显示内容
所有食品均需标明的事项包括名称,保存方法,消费期限,上微期限,原材料名称,添加物,内用量,营养成分的数量及热量,标识内容负责人姓名/商号及地址,加工。
除此之外,作为部分共同事项,进口产品有原产国名,过敏原物质标识,基因组合食品标识等,每种产品都有其固有的开明标识标准。
ㅇ主要项目类别的标识标准
名称:非固有名称,以一般通用名称表示,原则上或乳制品等除外。
保存方法:根据食品特性表示。 但是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保存标准时,会遵从。
消费期限,尚美期限:质量容易快速下降的食品标注为"消费期限:年月日",其他食品标注为"尚美期限:年月日"。 但原则上,从生产加工日期到上尾期限超过3个月的,以"上尾期限:年月"表示。
原材料:以非固有名称的一般名称,从构成比率高开始表示,以2种以上原材料组成的复合原材料为例,在复合原材料后面打括号,从重量比率高开始表示。
添加物:原则上,从重量高的开始,标明物质名称。
健康功能食品:根据食品的目的或功能等差异,应分为"特定保健食品"和"功能性标识食品",分别标明营养成分,热量,摄取量,摄取方法,注意事项等。
※ 各品目标识标准 :
ㅇ依据法和所涉机构
以前分为食品卫生法,JAS法,健康增进法3法的食品标识制度,从2015年4月1日起统一施行为"食品标识法"。 但加工食品和添加剂将从2020年3月31日开始实行。
因此,制度负责机关也从厚生劳动省移交到了消费者厅。
※ 消费者厅食品标识综合指南:
http://www.caa.go.jp/policies/policy/food_labeling/food_labeling_act/
■ 所需时间,所需费用,违反者制裁等
ㅇ所需时间
检疫所的材料审核及检查,登记检查机关的检查,海关通关手续期限都要考虑。 其中,对注册检查机关的检查需要很多时长。
检查所需时间根据物品种类及检查项目等不同而有所不同。
例如1 食物中毒菌(沙门氏菌)检查通常需要3天,2 水果,蔬菜类残留农药一揽子检查通常需要15天。
检疫所流程或海关通关流程包括所有相关文件,通常需要2~3天。
ㅇ所需费用
检疫所流程及海关流程本身的费用由国家负担。 但是委托通关业者等进行时,其手续费,物品保管及运输费用等由进口者承担。
登记检查机关检查的费用根据物品种类及检查项目等有所不同。 例如1 食物中毒菌(沙门氏菌)检查需要15,000日元,2 水果,蔬菜类残留农药一揽子检查需要40,000日元。
因进口被拒绝,退回或废弃为出口国等的费用也由货主承担。
ㅇ制裁违反者
进口违禁品者可被判处三年以下徒刑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罚款之一,或同时受到上述有期徒刑和罚款处罚
未达到规格标准的进口者,残留农药等超标食品进口者,粘附有害物质的餐具或包装容器进口者,虚假标示,夸大广告者等,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款。
未经出口国出具检验证明进口肉类者,不达标餐具,包装容器用于销售者等,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
进口食品,添加剂,餐具,包装容器,玩具等时,未向检疫所申报进口物品者,将被处以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ㅇ厚生省检疫所联系方式
各地检疫站的网站及联系方式请参阅以下网站:
https://www.mhlw.go.jp/topics/yunyu/soudan/index.html
■依据法规
ㅇ 食品卫生法
ㅇ《食品卫生法》执行令
ㅇ 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
ㅇ 关于牛奶和乳制品成分规格等的圣令
ㅇ 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准
ㅇ 食品标识法
ㅇ 食品标识标准
ㅇ 食品标识标准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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