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原产地标记对象物品
■ 概要
本商品是进口到韩国时需要义务性的标注原产地标记的产品。
原产地(Country of origin)是货物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籍。即商品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或产生实质改变的加工地。
原产地虽然代表货物的“国籍”,但一般国际上认可的原产地,也可以是一些物没有政治性实体国家或地区。如殖民地、属地、回归中国后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等。
但是、像欧盟(EU)、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东盟(ASEAN)等不是政治性或经济性独立体的地区协力组织不能成为原产地。
原产地标记是指,在货物上把原产国用印刷、标签、蚀刻等办法明确的标示重要标志。
原产地规则,也称““货物原产因规则””。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
韩国的原产地规则,其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且对其监管也非常严格。在与韩国进行国际贸易时发生的纠纷中,因原产地问题产生的矛盾占据非常大的比重。因此,对此内容需多加注意。
■ 原产地标记制度与原产地证明制度的区别
韩国为了确保国际贸易秩序,在货物上标注原产地的制度为原产地标记制度。在韩国法律规定的义务性原产地标记对象,需强制性标注其原产地。施加标记的主体应为贸易关系人。如在与韩国进行国际贸易时,原产地标识对象货物没有施加相应的原产地标记将无法进行通关手续,且可能受到刑事处分、罚款等制裁。
原产地证明制度是指,用原产地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特定交易国为原产地的制度。实施原产地证明制度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享受交易国给予的特惠关税(如FTA、GSP等)。与原产地标记不同,原产地证明并不是强制性制度。只是无法具备相应的证明则享受不到相应的特惠关税而已。
■ 法律依据及标识对象
☉ 法律依据
ㅇ对外贸易法
ㅇ对外贸易法施行令
ㅇ对外贸易管理规定
ㅇ实施原产地制度的有关告示
ㅇ对原产地标记对象货物的知识经济部长官公告
☉ 标记对象
只有在交易商品是义务性原产地标记对象货物时才有必要强制性施加标记。其他情况下、则无需强制性施加原产地标记。
我们TCS软件,自动为您选出义务性原产地标记货物。在HSK(韩国HS编码)中约有7400余种商品为义务性原产地标记标记货物。
即使是义务性原产地标记对象货物、只有在进口到韩国时才有必要强制性施加标记。即从韩国出口时,则不需要强制性施加标记。
■ 原产地标记办法 - 一般原则
☉ 语言,方式
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可以按以下方式用韩国语、汉字或英语进行标记。
ㅇ原产地:国名或国名产
ㅇMade in 国名或 Product df 国名
ㅇMade by 产品制造商的公司名称、地址、国名
ㅇ进口的货物因为体积太小无法标记所有内容的、可以只标记国名。
ㅇ允许使用、如Brewed in 国名、Distilled in 国名、 Manufactured by 国名、 Produced in 国名、Fabricated in 国名等最终适用者可以判断原产地的标记方式。
ㅇ货物的主要组件原产地与货物不同时,可以另外单独标记其主要组件的原产地。
ㅇ在最终使用者或购买者可以确定原产地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国际上通用的一些国名简称等原产地标记。(如US、USA、Swiss、Holland、UK等)
ㅇ殖民地或有自治权、特别行政区等应另行标记原产地。(如Hong Kong、 Macao、 Guam、 Samoa Islands、 Virgin Islands 等)
ㅇ区域性、地域性、国际性经济、政治合作组织、不能视为原产地将其标记在货物上。 (如: EU、 NAFTA、 ASEAN、 MERCOSUR、 COMESA)
☉ 需易于解读、识别
ㅇ应使用易于最终使用者解读的字体及大小,标识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ㅇ原产地标记应在显著的位置标识。以便在销售过程中购买者能易于识别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 标记办法
ㅇ已施加的原产地标记不得易于擦拭、清洗或从货物(包装、容器)上脱落。
ㅇ一般在施加原产地标记时,倡导在制造过程中采用印刷(printing)、 油印(stenciling)、烙印(branding)、铸造(molding)、蚀刻(etching)、 缝纫(stitching)等方式。
ㅇ但是,如标记对象货物因物品特性上或因易于损坏等原因无法使用上述方式进行原产地标记的,也可以使用压印(stamping)、标签(label)、贴纸(sticker)、挂标(tag)等方式施加标记。
■ 特殊例外的原产地标记办法
☉ 施加部位的例外
原则上原产地标记应该施加在物品本身上。但是,因难以在物品本身上直接施加原产地标记,也有允许在物品的最小包装、容器上施加标记的例外情况。
ㅇ无法在物品上直接施加原产地标记或可能因施加标记给物品带来损伤的情况下。(如:乒乓球、隐形眼镜、散装集成电路等)
ㅇ因施加原产地标记货物本身的价值有较大的跌落或施加费用过于昂贵的情况
ㅇ在交易过程中通常密封在包装容器中销售或虽没密封,但不拆开包装容器而单独销售的物品(如:香皂、牙刷、光驱等)
ㅇ进口实际加工、生产、制造过程中所消耗的原材料后,直接供应给实际使用用户的情况。
ㅇ从物品的外观判断,误认原产地的可能性较小的情况(如:榴莲、橙子、香蕉等瓜果蔬菜类)
ㅇ其他关税厅厅长与知识经济部长官协商后认定为妥当的物品
☉ 易于误认原产地的物品
施加原产地标记时,贸易关系人①不得施加虚伪标记或施加易于误认的标记。②不得随意更改或损毁原产地标记。③施加标记范围内的产品必需施加原产地标记。
ㅇ可能误认货物原产地标记的物品如下。
①订货人因加贴商标致使最终购买者易于混淆货物原产地的物品。
②在物品包装、容器的显著的位置上因标有与原产地不同的商标、地域或语言致使最终消费者容易混淆的物品。
ㅇ易于误认原产地的物品应遵守以下内容。
①对此类物品应遵照进口货物原产地标记办法一般原则,在物品本身或包装容器的正面施加标记。如因货物或包装容器难以区分正反面或难以在正面施加标记的,则应在施加标记的附近加贴(印)警告文。
②在销售或展示此类物品时,销售商或展示商需施加标记以外,另外再加贴贴纸或贴标强调货物原产地。
☉ 粗加工产品的原产地标记
粗加工产品是指为了维持其商品性,为销售目的进行对产品的包装而经过简单加工或初级加工而成的产品。在进口到韩国后进行粗加工的产品其原产地不能变更,且需按原则施加原产地标记。
在完成粗加工的产品上,应明确显其原产地。如进行了再包装处理应在再进行包装的包装、容器上面施加原产地标记。无包装或散装销售的产品应加贴贴纸、贴标等以示该产品的原产地。
☉ 进口成套商品的原产地标记
ㅇ依照对外贸易管理规定,如进口物品为成套商品在满足下列的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对成套商品的包装或容器上施加原产地标记。
①构成成套商品的个别物品原产地相同。
②销售时将以成套商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物品。
ㅇ构成成套商品的个别物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原产地的情况下,应另外施加其原产地。并在成套商品的包装上明确标注所有原产地。
ㅇ进口成套商品的范围
HSK(韩国HS编码) | 商品 |
3006.50 | 急救箱 |
3407.00.20.00 | 牙科用蜡产品或牙科用其他产品中成套的商品 |
6103.21~6103.29 | 男式或少年套装(针织或钩编) |
6104.21~6104.29 | 女式或少女套装(针织或钩编) |
6203.21~6203.29 | 男式或少年套装(针织或钩编除外) |
6204.21~6204.29 | 女式或少女套装(针织或钩编除外) |
6308 | HS 6308 中由机织物及纱线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物品 |
8206 | 由品目8202至8205中两个或多个品目所列工具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货品 |
8214.20 | HS 8214.20中成套修指甲及修脚用具 |
8215.10~8215.20 | 成套含镀贵金属制厨房或餐桌用具、成套的其他厨房或餐桌用具 |
8518.30.30.00 | 麦克风、喇叭音箱组合设备 |
8518.50 | 电器扩音机组 |
9017 | HS 9017 中绘图工具(Drawing Set) |
9503 | HS 9503 中成套产品 |
9605 | 个人成套旅行用具 |
☉ 进口容器的原产地标记原则
ㅇ可再利用容器
关税税率表中按单独容器进口时,在容器上应施加原产地标记。施加应按“(容器名)的原产地:(国名)”等方式标记。(如:“Bottle made in 国名”)
ㅇ一次性容器
对一次性容器可以在最小销售单位的包装上施加容器的原产地。如进口商为实际容器的使用者,则无需施加原产地标记。
■ 免于施加原产地标记的进口货物
义务性原产地标记对象产品,如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免于施加原产地标记。
ㅇ以创汇原料及以设施零配件进口的货物。
ㅇ无偿给予个人的邮寄品、托运物品或游客携带品。
ㅇ产品实际用户进口,进口后将用于进行实质性加工或制造的原料及组件。(包括为了实际用户代理的代理机构进口的情况)
ㅇ不以销售或租赁的目的,而实际用户直接进口的物品(包括只为了制造目的而代理机构代理进口的制造用设施及器材。)
ㅇ实际用户进口的研究开发用产品。(包括直接为实际用代理进口的产品)
ㅇ样本(陈列、销售用除外)及为了保修已进口产品而进口的货物。
ㅇ为了保税运送、转船而单纯通过的过境物品。
ㅇ从韩国出口后再进口的物品
ㅇ外交官免税对象物品
ㅇ个人进口的自用消费品,且海关关长认定为妥当的物品。
ㅇ其他捐赠物品,展示用物品等经过产业资源部长官和海关关长协商后认证的产品。
■ 原产地的审核确认
☉ 原产地标记办法的预审核制度
想进口原产地标记对象物品的进口商,在进口前可以预先向韩国关税厅厅长提出预审核确认申请。关税厅厅长应在30天内给予确认回复。如进口商对此确认不满可以提出异议。
☉ 原产地标记的确认及检验
想进口原产地标记对象物品的进口商,在货物进行进口通关手续时对货物是否施加原产地手续等需得到海关关长的确认。海关关长对违反原产地规定的进口商可以实施施加原产地标记、更改、销毁等处分或通知。
■ 违反原产地标记规定及后果
☉ 违反原产地标记规定
违反原产地标记规定是指对义务性施加原产地标记的产品,没有施加标记、施加虚伪标记、损坏或变更标记、诱导消费者误认标记及其他不妥当施加标记等行为。
☉ 后果
如违反原产地标记规定将采取下列部分或全部处罚措施。
ㅇ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币以下罚款
ㅇ通知复原、更正、销毁已施加的原产地标记或禁止销售施加原产地标记的产品等
ㅇ征收3亿韩币以下的追罚金
ㅇ征收1000万以下的渎职罚款
■ 其他注意事项
把货物进口到韩国的时候,对原产地标记对象物品正确施加原产地标记不仅关系到相应的法律处罚,也直接关系到货物是否能通关的重要问题。
因此,TCS软件把您所选的商品介绍为需施加原产地标记的商品时一定要对此多加关注。
从韩国出口货物时的原产地标记规定依照进口时标记规定实施。但是,对出口货物的施加原产地标记并不需要义务性进行。即出口时海关不以强制性检验施加的标记。此时,关注的应是交易对象国(进口国)的原产地标记施加规定。
如从韩国出口货物时,交易对象国(进口国)的原产地标记施加规定与韩国的规定不一样,则需按进口国的标准施加原产地标记。
在韩国进口货物后经粗加工再出口的货物不能把原产地标识为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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