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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织物的标签标示
2021-05-28


欧盟织物的标签标



■ 概要


ㅇ纺织品是欧洲议会及理事会规定 (EU) No.1007/2011 (OJ L-272 18/10/2011) (CELEX 32011R1007)遵守附加商业文件,有标签及标志时,可在EU市场上市。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购买纺织品的消费者提供有关纺织品构成的准确标识。


以下以这些织物的标签标为中心进行说明。



■ 关联机关及法律根据


☉ 关联机关


ㅇ 欧洲委员会企业与工业总局



☉ 法律根据


ㅇ 理事会方针 73/44/EEC和 96/73/EC,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方针 2008/121/无效,关于纺织品名称和相关标签标示及纺织品纤维成分标示的2011年9月27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规定 (EU) No.1007/2011 (OJ L-272 18/10/2011) (CELEX 32011R1007)

  

  

■ 产品范围

 

ㅇ 有关规定与采用的混合或装配工艺无关,完全适用于由纺织品组成的未加工产品,半加工产品,完全加工产品,半成品,成品,半组装品或成品定义的纺织品产品。除此之外,下列产品被当做织物产品使用。

  -重量最少80%是织物纤维的产品

  -重量最少80%是织物的家具,雨伞及遮阳

   -多层复合地板、床罩,不愧重新的野营用品的(该织物的重量至少80%的情况为限)上面部分纺织品

   -使用了织物成分产品及纺织品在产品的产品,部分必备的组成部分,应明确市情况


ㅇ该规定是公司制作的私营财团的定制产品,不受影响。



■ 标签标及标志条件

 

☉一般条件


ㅇ市场上推出的织物织物产品的时候、流通业者或厂商进口纤维的组成或提供商标标志。信息要准确,不要引起误解,要容易理解。


ㅇ标签或标志具有耐用性,易辨识性,可视性和接近性必须得到保障,标签时必须贴得结实。除此之外,只要相关会员国不作其他规定,就会向消费者提供上市的会员国的官方语言或语言。


ㅇ标签上的信息除机械化的工序代码或国际标准中定义缩略的情况外,不得以简要语记录。

ㅇ附录V中提示的织物产品无需含有纤维名或成分的标签标示或标志。

  


☉ 具体条件


ㅇ  仅限于由完全相同的纤维构成的织物产品,可使用"100%","单纯"或"all(全部)"的标签或标志。


ㅇ 复合纤维制成的织物产品附有所有构成纤维的名称和重量百分比按下降顺序记载的标签或标志。附录I中没有提示的纤维或重量不足总重量5%的纤维可命名为"Other fibress(其他纤维)",在重量百分比之前或之后表示。


ㅇ  织物纤维含量不同的2个以上织物成分的织物制品,可贴有说明各成分纤维含量的标签或标志


ㅇ 不超过产品重量的7%及2%时,具有防大田性的装饰公司与纤维不包含在纤维含量标示中。


ㅇ 包括动物性非织品剂时,在标签或标志上注明"Contains non-textile parts of animal origin(包括动物性非织品)"。


ㅇ 纤维成分定义的"(混合)mixed fibres"产品的时候我纺织品"composition(不特定的织物unspecified成分textile)"这一用语在使用。


ㅇ 附录IV中明确列出了特定纺织品(如科尔塞特产品,刺绣纺织品等)的标签标识或标志的特别条款。



☉ 正式名称


ㅇ仅限规定附录I中提到的纤维,可用于纤维成分说明。


ㅇ制造商可通过委员会申请将新织物纤维名称列入该目录。 申请表应包括按附录II的条件编制的技术文件。


ㅇ 下列名称的使用适用特定条件

   - "cotton linen union(棉麻交织物)"一词由纯棉飞线和纯麻籽线组成,用于麻的比例低于总纤维重量40%的产品。这个名称必须附有"pure cotton warp - pure flox (or linen) weft(纯棉飞线 - 纯麻籽室)"的成分说明。

   - "virgin wool(维珍羊毛)"或"fleece wool(绒毛)"等用语仅限于由以下纤维组成的产品。

* 以前未作为成品部分使用的产品

* 除制造该产品所必需的以外,其他不适用纺纱工艺的产品

* 未因处理或使用而受损的产品


ㅇ 这些名称可根据特定条件用于说明纤维混合物。 这种情况下,必须标明全部成分的百分比。

ㅇ 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允许少量外部纤维。



☉ 标签标的替代品


ㅇ 限于最终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上标,因为其他产品所附的商业文件可以代替标签或标志。


ㅇ 如本规定附录VI所示的织物纤维,可用同一类型及纤维成分构成的全面标签代替相应标签。


ㅇ 以米为单位,销售的产品在销售的部分,或一年的大标签。



■ 欧盟市场监管


ㅇ市场监管部门应确认纺织品的纤维构成是否与本规定附录VIII规定的定量分析方法所提供的信息一致。在规定和检查纤维百分比时,应将附录IX中规定的协议相关容许量适用于各纤维类型的无水质量。


ㅇ根据规定,分析后获得的百分比与所标明的纤维成分之间允许若干误差。


ㅇ附录VII中提出的项目(例子:非织品剂,纽扣,附件,装饰品)不包括在纤维成分决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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