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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出口管制制度
■ 概要
ㅇ美國在2戰以後通過多方出口管制調整委員會對大量殺傷性武器等軍需物資進行著出口管制。自2001年9.11恐怖襲擊後美國加強了戰略物資的出口管制。2003年開始通過防擴散安全倡議(PSI; Proliferation Security Initiative)阻斷著大量殺傷性武器及戰略物資的運輸,並實施扣押物質,凍結資產等,擴大管制領域。
ㅇ美國不僅在國內實施著出口管制,也在本國領土以外的美國制商品和包含美國制零部件的國外產品及外國人(個人和法人)的交易行爲也適用著美國的法律。
ㅇ如企業往支持恐怖主義國家(伊朗、敘利亞、古巴、蘇丹、北朝鮮)或禁運國等美國制裁經濟的國家再出口或依據美國政府出口拒絕令(denial order)禁止交易,禁止使用或最終目的爲軍用目的的再出口也需要取得相關許可。
■ 依據法令
ㅇ敵對貿易法(TWEA; 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 of 1917)
ㅇ國際緊急經濟權利法(IEEPA; Int'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of 1977)
ㅇ出口管理法(EAA; Export Adminstration Act of 1979)
ㅇ武器出口管制法(Arms Export Control Act)
ㅇ原子能法(Atomic Energy Act of 1954)
ㅇ爲了防止核擴散的法律
-防止核擴散法(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Act of 1978)
-進出口銀行法(Export-Import Bank Act of 1945)
-核擴散預防法(Nuclear Proliferation Prevention Act of 1994)
-伊朗-伊拉克武器不擴散法(Iran-Iraq Arms Nonproliferation Act of 1992)
-防止向伊朗擴散法(Iran Nonproliferation Act of 2000)
ㅇ爲了防止生化學武器及導彈擴散的法律
-化學和生物武器控制和戰爭消除法(Chemical & Biological Weapons Control and Warfare Elimination Act of 1991)
-生物反恐法(Biological Anti-Terror Act of 1989)
-導彈技術控制法(Missile Technology Control Act of 1990)
■ 出口管制品目
ㅇ美國的戰略物資出口管制品目大致可分爲兩用物項(Dual Use)、軍用品目、原子能品目等。
-兩用物項由商務部工業安全局(BIS: Bureau of Industry & Security)負責,
-軍用品目由國務部國防交易管制局(PM/DTC: Political-Military/Directorate of Defense Trade Control)負責,
-原子能品目由能源部國家核能安全管理局NNSA: Natioanl Nuclear Security Administration)負責。
ㅇ軍用物資的出口管制品目在國際武器貿易規章(ITAR: International Traffic Arms Regulations)的Part120至Part130中有著詳細的規定。
-國際武器貿易規章(ITAR)中的Part 121裏規定了美國軍用戰略物資品目(USML; US Munitions List)把軍用物資/服務(Defense Articles & Services)列爲了戰略物資品目。
■ 出口管理規定(EAR;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ㅇEAR(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爲了保護美國的國家安全,對外政策,WMD和防止導彈擴散,因無限制的商品出口而產生不利的影響,且爲了履行聯合國制裁措施等國際性義務管制著兩用物項(dual-use items)的出口及再出口,由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BIS :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實施此管制。
-兩用物項(dual-use items)是指爲了與商務部以外的政府機關出口管制區分,而可用於軍事、戰略性用途及商用的品目。
-根據美國能源部和核管理委員會(NRC)的國務院控制項目和核控制項目,兩用物項用於區分武器和其他軍事用途。 但是,EAR也適用於純粹供私人使用的一些品目。
□ EAR適用對象
ㅇ以下的品目根據美國出口管理規定(EAR)需在事前獲得商務部的許可。
-所有在美國的物品
-所有美國成品(國內和國際)
-美國產的商品、技術、軟件超過最小標准(Deminimis Rule)的國外品目
-使用特定的美國技術或軟件在國外生產的直接產品
-工廠生產的產品
ㅇ①使用超過一定比例的美國零件將出口國生產的產品出口到第三國和②將美國制造技術制造的產品(直接產品)從出口國出口到第三國也需按出口管理規定(EAR)事前獲得商務部的許可。
ㅇ如果處理美國技術或軟件的外國公司向外國工人或外國人透露該技術,則EAR必須事先獲得許可。
-即,如果轉移到外國的技術被提供回外國的外國,美國則假定該技術出口到第三國並對其進行管制。
-此外,在通過電子郵件,傳真或電話(ITT,無形技術轉讓)向第三國提供技術的情況下,也需要事先獲得美國商務部的批准。
※ 負責部門:商務部工業安全局(BIS)出口執行室(Office of Export Enforcement)
□ EAR的適用流程
ㅇEAR是WMD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法規,確定美國商務部是否需要許可有兩個主要步驟。
ㅇ第一,要確認所涉及的商品是否爲EAR適用對象。
-如爲美國制則爲EAR適用對象,即使是國外制的商品,被納入的美國制商品價額超過國外制商品的最小標准(Deminimis Rule)也爲EAR適用對象。如涉及的商品不是EAR適用對象則無需獲得商務部的許可。
-最小標准(Deminimis Rule)在目的國爲伊朗、北朝鮮、敘利亞、古巴、蘇丹(支恐國家、E:1所屬國)時爲10%,其外地區爲25%。管制號碼後3位數爲600號段(600 series)時如目的國爲上述5個支恐國家和美國務部制定的武器禁運國(D:5所屬國)時爲0%。
ㅇ其次,如果該項目符合EAR條件,則必須檢查該項目是否列在美國商業控制列表(CCL; Commerce Control List)中。
□ EAR管制品目(CCL; Commerce Control List)
ㅇ美國除了CCL國際出口管制體系品目外,爲了防止恐怖襲擊、犯罪、供應不足、履行聯合國制裁措施等獨自(Unilateral)制定了管制品目,實施著廣泛的出口管制。
ㅇ美商務部管制列表(CCL : Commerce Control List),由附有出口管制分類號碼(ECCN; 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的ECCN品目和美國獨自管制品目EAR99構成。
ㅇCCL的構成
類別 | 領域 | ECCNs | 備注 |
Cat. 0 | 核物質、設施及設備 | 0A001~0E984 | 所有未歸入每個ECCN的EAR項目均屬於EAR99。 |
Cat. 1 | 尖端材料、化學、生物 | 1A001~1E998 | |
Cat. 2 | 材料加工 | 2A001~2E994 | |
Cat. 3 | 電子 | 3A001~3E991 | |
Cat. 4 | 計算機 | 4A001~4E993 | |
Cat. 5 (P1) | 通信設備 | 5A001~5E991 | |
Cat. 5 (P2) | 密碼設備 | 5A001~5E992 | |
Cat. 6 | 感應器和激光 | 6A001~6E993 | |
Cat. 7 | 導航和航空電子設備 | 7A001~7E994 | |
Cat. 8 | 海洋相關 | 8A001~8E992 | |
Cat. 9 | 推進、太空飛行 | 9A001~9E993 |
ㅇECCN的構成
-ECCN由數字和英文字母組合的5位數構成。
-ECCN假設爲2A991,2爲類目,第二個A爲商品形態,第三位爲管制理由(數字爲9時爲獨自性管制理由),第四位數字0~8位單純區分號碼,9爲美國的獨自行管制品目,第五位數字1位序列號。
-如上述美國獨自行管制商品爲ECCN的5位中後三位爲900號段的商品。
ㅇ美國將雖然不含在CCL但適用EAR的商品統稱爲“EAR99"。EAR99商品通常不需要許可(NLR; No License Required),但出口至禁運國及制裁國家或以禁止的最終用途出口時需獲得商務部的許可。
□ EAR許可申請
ㅇ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BIS)爲了戰略物資的出口管理運營著SNAP-R(Simplified Network Application Process Redesign)在線系統。企業可通過此系統申請出口/再出口許可及判定申請,申請人可在線查詢相關情況。
☞ SNAP-R網站:
https://snapr.bis.doc.gov/snapr/
☞ SNAP-R FAQ頁面:
https://snapr.bis.doc.gov/snapr/docs/snaprFAQ.htm
■ 經授權的最終用戶制度(VEU; Validated End User)
ㅇ經授權的最終用戶制度(VEU)是指爲了促進與有著用於民用的確切記錄的最終用戶的貿易,在沒有許可的前提下可出口特定商品的美國出口管制制度。
-該系統目前在中國和印度生效,以減輕有效貿易和出口許可證的負擔。
-如果您被指定爲經授權最終用戶(VEU),則可以在沒有導出權限的情況下立即發貨。 美國政府希望實施這一制度。
ㅇ爲了被指定爲授權最終用戶,必須具備文件保管能力,也須同意接受是否符合VEU條件的現場調查。
-如果可確定進口產品僅供爲民間使用,甚至可以申請參與國防產品貿易的公司。具備相應的材料進行申請,在30日內即可下發是否授權的決定。
ㅇ如認證爲VEU將在美國出口管理規定(EAR) Part 748 Supplement 7中登記企業名。登記後所有出口商及再出口商可向相關企業在沒有許可下實施出口。
■ 出口管制業務相關政府機構
ㅇ爲了管制戰略物資的出口,根據管制對象和管制手段由美國政府的各個機關負責。管制工作是相互合作的補充,這是美國出口管制制度的原則。
ㅇ根據管制對象物資,由美國的能源部、商務部、國務部、財務部等主管部門負責出口許可。
-國防部附屬國防技術保密局(DTSA; Defense Technology Security Administration)代表著技術轉讓、出口管制相關政策的美國防部的立場,商務部、國務部核查出口批准(E/L; Export License)申請書後向國防部轉達最終立場。
-槍械類的進口申報由國土安全部(Homeland Security)負責處理。
□ 商務部(Commerce)
ㅇ管制對象
-兩用物項和技術數據的出口和再出口及再轉讓
ㅇ依據法及規定
-出口管理法 (EAA, 1979)
-核防擴散法 (Non-Proliferation Act)
-出口管理規定(EAR;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ㅇ負責部門
-商務部工業安全局(BIS: Bureau of Industry & Security)依據出口管理規定管制著兩用物項的出口管制,負責出口行政、國際程序、出口執行等。
□ 國務部(State)
ㅇ管制著軍用戰略物資的國務部,在考慮美國的對外政策,國家安全和國際出口管制制度的前提下負責處理國防貿易,依據Executive Order 11958和國防部國防技術安全局DTSA)一同決定出口對象商品是否被列爲軍用物資品目(USML; US Munitions List)。
ㅇ管制對象
-武器和國防物資,相關技術的出口和再出口
ㅇ依據法及規定
-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 1976)
-國際武器交易規定(ITAR)
ㅇ負責部門
-軍用戰略物資出口管制由國務部6個次長(Under Secretary)中的武器管制交國際安全次長負責,由政治軍事事業局下屬國防交易管制局(PM/DTC; Directorate of Defense Trade Control)負責處理出口許可工作。
□ 能源部(Energy)
ㅇ管制對象
-原子能相關技術數據的出口和再出口,原子能設備和核物質的再出口
ㅇ依據法及規定
-核能源法(AEA, 1954)
-核防擴散法(Non-Proliferation Act)
-國外原子能活動支持規定
ㅇ負責部門
-國家核安全局(NNSA)出口管制政策合作辦公室(OECPC)
□ 財務部(Treasury)
ㅇ管制對象
-WMD擴散相關活動及管制對象國的進出口,金融交易,對象國家的資產及出口或再出口
ㅇ依據法及規定
-敵國貿易法 (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
-國際緊急經濟權限法 (IEEPA)
-國外資產管理規定
ㅇ負責部門
-國外資產管理部(OF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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