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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出口管制制度
■ 概要
ㅇ美国在2战以后通过多方出口管制调整委员会对大量杀伤性武器等军需物资进行着出口管制。自2001年9.11恐怖袭击后美国加强了战略物资的出口管制。2003年开始通过防扩散安全倡议(PSI; Proliferation Security Initiative)阻断着大量杀伤性武器及战略物资的运输,并实施扣押物质,冻结资产等,扩大管制领域。
ㅇ美国不仅在国内实施着出口管制,也在本国领土以外的美国制商品和包含美国制零部件的国外产品及外国人(个人和法人)的交易行为也适用着美国的法律。
ㅇ如企业往支持恐怖主义国家(伊朗、叙利亚、古巴、苏丹、北朝鲜)或禁运国等美国制裁经济的国家再出口或依据美国政府出口拒绝令(denial order)禁止交易,禁止使用或最终目的为军用目的的再出口也需要取得相关许可。
■ 依据法令
ㅇ敌对贸易法(TWEA; 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 of 1917)
ㅇ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IEEPA; Int'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of 1977)
ㅇ出口管理法(EAA; Export Adminstration Act of 1979)
ㅇ武器出口管制法(Arms Export Control Act)
ㅇ原子能法(Atomic Energy Act of 1954)
ㅇ为了防止核扩散的法律
-防止核扩散法(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Act of 1978)
-进出口银行法(Export-Import Bank Act of 1945)
-核扩散预防法(Nuclear Proliferation Prevention Act of 1994)
-伊朗-伊拉克武器不扩散法(Iran-Iraq Arms Nonproliferation Act of 1992)
-防止向伊朗扩散法(Iran Nonproliferation Act of 2000)
ㅇ为了防止生化学武器及导弹扩散的法律
-化学和生物武器控制和战争消除法(Chemical & Biological Weapons Control and Warfare Elimination Act of 1991)
-生物反恐法(Biological Anti-Terror Act of 1989)
-导弹技术控制法(Missile Technology Control Act of 1990)
■ 出口管制品目
ㅇ美国的战略物资出口管制品目大致可分为两用物项(Dual Use)、军用品目、原子能品目等。
-两用物项由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 Bureau of Industry & Security)负责,
-军用品目由国务部国防交易管制局(PM/DTC: Political-Military/Directorate of Defense Trade Control)负责,
-原子能品目由能源部国家核能安全管理局NNSA: Natioanl Nuclear Security Administration)负责。
ㅇ军用物资的出口管制品目在国际武器贸易规章(ITAR: International Traffic Arms Regulations)的Part120至Part130中有着详细的规定。
-国际武器贸易规章(ITAR)中的Part 121里规定了美国军用战略物资品目(USML; US Munitions List)把军用物资/服务(Defense Articles & Services)列为了战略物资品目。
■ 出口管理规定(EAR;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ㅇEAR(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为了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对外政策,WMD和防止导弹扩散,因无限制的商品出口而产生不利的影响,且为了履行联合国制裁措施等国际性义务管制着两用物项(dual-use items)的出口及再出口,由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 :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实施此管制。
-两用物项(dual-use items)是指为了与商务部以外的政府机关出口管制区分,而可用于军事、战略性用途及商用的品目。
-根据美国能源部和核管理委员会(NRC)的国务院控制项目和核控制项目,两用物项用于区分武器和其他军事用途。 但是,EAR也适用于纯粹供私人使用的一些品目。
□ EAR适用对象
ㅇ以下的品目根据美国出口管理规定(EAR)需在事前获得商务部的许可。
-所有在美国的物品
-所有美国成品(国内和国际)
-美国产的商品、技术、软件超过最小标准(Deminimis Rule)的国外品目
-使用特定的美国技术或软件在国外生产的直接产品
-工厂生产的产品
ㅇ①使用超过一定比例的美国零件将出口国生产的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和②将美国制造技术制造的产品(直接产品)从出口国出口到第三国也需按出口管理规定(EAR)事前获得商务部的许可。
ㅇ如果处理美国技术或软件的外国公司向外国工人或外国人透露该技术,则EAR必须事先获得许可。
-即,如果转移到外国的技术被提供回外国的外国,美国则假定该技术出口到第三国并对其进行管制。
-此外,在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ITT,无形技术转让)向第三国提供技术的情况下,也需要事先获得美国商务部的批准。
※负责部门: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出口执行室(Office of Export Enforcement)
□ EAR的适用流程
ㅇEAR是WMD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规,确定美国商务部是否需要许可有两个主要步骤。
ㅇ第一,要确认所涉及的商品是否为EAR适用对象。
-如为美国制则为EAR适用对象,即使是国外制的商品,被纳入的美国制商品价额超过国外制商品的最小标准(Deminimis Rule)也为EAR适用对象。如涉及的商品不是EAR适用对象则无需获得商务部的许可。
-最小标准(Deminimis Rule)在目的国为伊朗、北朝鲜、叙利亚、古巴、苏丹(支恐国家、E:1所属国)时为10%,其外地区为25%。管制号码后3位数为600号段(600 series)时如目的国为上述5个支恐国家和美国务部制定的武器禁运国(D:5所属国)时为0%。
ㅇ其次,如果该项目符合EAR条件,则必须检查该项目是否列在美国商业控制列表(CCL; Commerce Control List)中。
□ EAR管制品目(CCL; Commerce Control List)
ㅇ美国除了CCL国际出口管制体系品目外,为了防止恐怖袭击、犯罪、供应不足、履行联合国制裁措施等独自(Unilateral)制定了管制品目,实施着广泛的出口管制。
ㅇ美商务部管制列表(CCL : Commerce Control List),由附有出口管制分类号码(ECCN; 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的ECCN品目和美国独自管制品目EAR99构成。
ㅇCCL的构成
类别 | 领域 | ECCNs | 备注 |
Cat. 0 | 核物质、设施及设备 | 0A001~0E984 | 所有未归入每个ECCN的EAR项目均属于EAR99。 |
Cat. 1 | 尖端材料、化学、生物 | 1A001~1E998 | |
Cat. 2 | 材料加工 | 2A001~2E994 | |
Cat. 3 | 电子 | 3A001~3E991 | |
Cat. 4 | 计算机 | 4A001~4E993 | |
Cat. 5 (P1) | 通信设备 | 5A001~5E991 | |
Cat. 5 (P2) | 密码设备 | 5A001~5E992 | |
Cat. 6 | 感应器和激光 | 6A001~6E993 | |
Cat. 7 | 导航和航空电子设备 | 7A001~7E994 | |
Cat. 8 | 海洋相关 | 8A001~8E992 | |
Cat. 9 | 推进、太空飞行 | 9A001~9E993 |
ㅇECCN的构成
-ECCN由数字和英文字母组合的5位数构成。
-ECCN假设为2A991,2为类目,第二个A为商品形态,第三位为管制理由(数字为9时为独自性管制理由),第四位数字0~8位单纯区分号码,9为美国的独自行管制品目,第五位数字1位序列号。
-如上述美国独自行管制商品为ECCN的5位中后三位为900号段的商品。
ㅇ美国将虽然不含在CCL但适用EAR的商品统称为“EAR99"。EAR99商品通常不需要许可(NLR; No License Required),但出口至禁运国及制裁国家或以禁止的最终用途出口时需获得商务部的许可。
□ EAR许可申请
ㅇ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为了战略物资的出口管理运营着SNAP-R(Simplified Network Application Process Redesign)在线系统。企业可通过此系统申请出口/再出口许可及判定申请,申请人可在线查询相关情况。
☞ SNAP-R网站:
https://snapr.bis.doc.gov/snapr/
☞ SNAP-R FAQ页面:
https://snapr.bis.doc.gov/snapr/docs/snaprFAQ.htm
■ 经授权的最终用户制度(VEU; Validated End User)
ㅇ经授权的最终用户制度(VEU)是指为了促进与有着用于民用的确切记录的最终用户的贸易,在没有许可的前提下可出口特定商品的美国出口管制制度。
-该系统目前在中国和印度生效,以减轻有效贸易和出口许可证的负担。
-如果您被指定为经授权最终用户(VEU),则可以在没有导出权限的情况下立即发货。 美国政府希望实施这一制度。
ㅇ为了被指定为授权最终用户,必须具备文件保管能力,也须同意接受是否符合VEU条件的现场调查。
-如果可确定进口产品仅供为民间使用,甚至可以申请参与国防产品贸易的公司。具备相应的材料进行申请,在30日内即可下发是否授权的决定。
ㅇ如认证为VEU将在美国出口管理规定(EAR) Part 748 Supplement 7中登记企业名。登记后所有出口商及再出口商可向相关企业在没有许可下实施出口。
■ 出口管制业务相关政府机构
ㅇ为了管制战略物资的出口,根据管制对象和管制手段由美国政府的各个机关负责。管制工作是相互合作的补充,这是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的原则。
ㅇ根据管制对象物资,由美国的能源部、商务部、国务部、财务部等主管部门负责出口许可。
-国防部附属国防技术保密局(DTSA; Defense Technology Security Administration)代表着技术转让、出口管制相关政策的美国防部的立场,商务部、国务部核查出口批准(E/L; Export License)申请书后向国防部转达最终立场。
-枪械类的进口申报由国土安全部(Homeland Security)负责处理。
□ 商务部(Commerce)
ㅇ管制对象
-两用物项和技术数据的出口和再出口及再转让
ㅇ依据法及规定
- 出口管理法 (EAA, 1979)
- 核防扩散法 (Non-Proliferation Act)
- 出口管理规定(EAR;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ㅇ负责部门
-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 Bureau of Industry & Security)依据出口管理规定管制着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负责出口行政、国际程序、出口执行等。
□ 国务部(State)
ㅇ管制着军用战略物资的国务部,在考虑美国的对外政策,国家安全和国际出口管制制度的前提下负责处理国防贸易,依据Executive Order 11958和国防部国防技术安全局DTSA)一同决定出口对象商品是否被列为军用物资品目(USML; US Munitions List)。
ㅇ管制对象
-武器和国防物资,相关技术的出口和再出口
ㅇ依据法及规定
-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 1976)
-国际武器交易规定(ITAR)
ㅇ负责部门
-军用战略物资出口管制由国务部6个次长(Under Secretary)中的武器管制交国际安全次长负责,由政治军事事业局下属国防交易管制局(PM/DTC; Directorate of Defense Trade Control)负责处理出口许可工作。
□ 能源部(Energy)
ㅇ管制对象
-原子能相关技术数据的出口和再出口,原子能设备和核物质的再出口
ㅇ依据法及规定
-核能源法(AEA, 1954)
-核防扩散法(Non-Proliferation Act)
-国外原子能活动支持规定
ㅇ负责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NNSA)出口管制政策合作办公室(OECPC)
□ 财务部(Treasury)
ㅇ管制对象
-WMD扩散相关活动及管制对象国的进出口,金融交易,对象国家的资产及出口或再出口
ㅇ依据法及规定
-敌国贸易法 (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
-国际紧急经济权限法 (IEEPA)
-国外资产管理规定
ㅇ负责部门
-国外资产管理部(OF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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