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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
2020-11-25



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



■ 概要


ㅇ本品目爲法定檢疫對象,入境時需滿足檢驗檢疫類別R(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的要求,方可進境。


ㅇ本品目如無法獲得檢驗證明,隨之無法進行相關的進口通關手續。


ㅇ本品目入境時需滿足的3大要素爲;出口商注冊、食品衛生證、中文標簽。



■ 企業注冊流程


ㅇ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中國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ㅇ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中國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注冊



☉ 注冊前提條件


向中國出口食品的國外生產企業想在認監委進行注冊,必須首先得到國外企業所在地政府主管機構的推薦。



☉ 注冊時需提供的材料


ㅇ本國(地區)的動植物疫情,獸醫衛生、公共衛生、植物保護和農藥、獸藥殘留監控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機構設置、人員情況及法律法規執行有效性方面的書面資料本國(地區)的動植物疫情,獸醫衛生、公共衛生、植物保護和農藥、獸藥殘留監控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機構設置、人員情況及法律法規執行有效性方面的書面資料


ㅇ申請注冊的國外生產企業名單;


ㅇ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對被推薦企業的檢疫、公共衛生實際情況的評審報告


ㅇ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關於企業符合中國法律法規要求的承諾;


ㅇ企業的有關資料(廠區、車間、冷庫平面圖,工藝流程圖等)。



☉ 注冊有效期


注冊有效期爲4年,延長、更換注冊的應在有效期滿1年前提出申請。



■ 報檢及食品衛生證的簽發


☉ 概要


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是指,依照相關法律對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加工工具及設備進行衛生監督和管理的制度。



☉ 法律依據


ㅇ食品安全法

ㅇ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ㅇ預包裝食品標識通則

ㅇ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實施條例



☉ 報檢的主要範圍


需實施法定檢驗檢疫的食品,以中國的HS編碼爲准約有1400個。其主要分類與定義如下。


ㅇ食品

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爲目的的物品。


ㅇ食品添加劑

食品添加劑是指爲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爲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ㅇ食品容器與包裝材料

食品容器與包裝材料是指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觸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塗料。


ㅇ食品加工器具與設備

食品加工器具與設備是指食品生產過程中與食品接觸的機械、輸送管、傳送帶、容器、工具、餐具等。



☉ 主管機構與報檢資格


ㅇ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工作由海關總署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


ㅇ報檢時限應在入境前或者入境時,按照原則進口食品每次進境都需接受檢驗檢疫。


ㅇ報檢人應爲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或其代理人。



☉ 報檢時需提交的材料


ㅇ報關單

ㅇ合同

ㅇ報檢單

ㅇ出口國簽發的食品檢驗證書

ㅇ原產地證明書

ㅇ發票

ㅇ包裝聲明

ㅇ食品中文名稱

ㅇ提單

ㅇ委托書(限於委托辦理檢驗時提供)

ㅇ其他與成分、添加劑、有害物質相關的材料



☉ 檢驗流程


ㅇ檢驗場所

應在合同中約定的場所進行檢驗。如無約定場所則在卸貨口岸或者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地點進行檢驗。易腐、易爛、散裝食品等必須在卸貨口岸進行檢驗檢疫。


ㅇ檢驗方法

①接受報檢的檢驗檢疫機構首先,對現場給予確認。如沒有特別的問題則進行采樣檢驗。

 

②每個品種采集樣品數不得少於3件,每件樣品重量不得少於0.5公斤。

 

③特別對糧食、糖、精制食用油、奶粉類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實施急性毒性試驗。

 

④經檢驗對腐敗、變質、發黴、蛀蟲、有異物、已汙染、超過有效期、使用禁止添加的添加劑、提交材料有實際貨物不相符、標識不清楚、其他不符合衛生標准的食品給予不合格判定。


ㅇ檢驗標准

①檢驗標准首先適用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標准。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口商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同時提交安全評估報告。

 

②衛生行政部門經審核後做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並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ㅇ檢驗檢疫總體進行順序

①對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進行順序大致如下。

 

②報檢及接受報檢→采樣→檢驗檢疫→衛生處理或消毒處理→簽發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通關手續。



☉ 檢驗檢疫所需時間


ㅇ檢驗結果一般在接受報檢之日起6個工作日發布。第7個工作日根據檢驗結果簽發進口食品衛生證。


ㅇ簽發食品衛生證後,無特殊原因不再進行複檢。



■ 標簽確認


ㅇ進口預包裝食品或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並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確認。


ㅇ標簽應爲中文。其標識內容應爲;食品名稱、成分、規格、生產日期、原產國家、在中國的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保存說明、重量等。其他標識事項根據種類的不同可能會有差異,報檢人應預先確認。


ㅇ進口預包裝食品或食品添加劑時,未施加標簽或沒有中文,不符合中國的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得進口。


※自2012年4月20日起實行的中國《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向中國出口食品的人在粘貼標簽的時,必須留意如下事項。

-標簽的主語言英文中文簡體(不包括中文繁體),可同時使用相對應的外文,但外文字號不得大於相對應的中文字號。

-當使用的商品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果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而易使人誤解時,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標簽上嚴禁標示"治療效果"或類似含義的內容。

-標示的文字大小應在1.8mm以上。

-成分含量、添加劑含量等應按遞減順序一一標示。



■ 通關


ㅇ如具備上述所有要素,並獲得食品衛生證後海關以此爲根據查驗放行。


ㅇ中國海關不對法檢貨物直接進行檢驗檢疫,而是根據檢驗檢疫部門簽發的許可證查驗放行。



■ 其他注意事項


ㅇ進出口食品一律不得申請免檢,並每次進出口時都應接受檢驗。


ㅇ只是,檢驗流程中有部分需要實驗室檢驗的項目可以得到免檢。實驗室免檢條件如下。


①生產商已在中國注冊登記,並符合衛生規定,有生產國檢驗機構簽發的相關合格證明則可以免於實驗室檢驗。


②同一企業生產的同一種食品,近6個月內經采樣檢驗合格的可以免於實驗室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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