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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 概要
ㅇ本品目为法定检疫对象,入境时需满足检验检疫类别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要求,方可进境。
ㅇ本品目如无法获得检验证明,随之无法进行相关的进口通关手续。
ㅇ本品目入境时需满足的3大要素为;出口商注册、食品卫生证、中文标签。
■ 企业注册流程
ㅇ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ㅇ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
☉ 注册前提条件
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外生产企业想在认监委进行注册,必须首先得到国外企业所在地政府主管机构的推荐。
☉ 注册时需提供的材料
ㅇ本国(地区)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和农药、兽药残留监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有效性方面的书面资料本国(地区)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和农药、兽药残留监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有效性方面的书面资料
ㅇ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名单;
ㅇ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对被推荐企业的检疫、公共卫生实际情况的评审报告
ㅇ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关于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
ㅇ企业的有关资料(厂区、车间、冷库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 注册有效期
注册有效期为4年,延长、更换注册的应在有效期满1年前提出申请。
■ 报检及食品卫生证的签发
☉ 概要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是指,依照相关法律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加工工具及设备进行卫生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 法律依据
ㅇ食品安全法
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ㅇ预包装食品标识通则
ㅇ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
☉ 报检的主要范围
需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食品,以中国的HS编码为准约有1400个。其主要分类与定义如下。
ㅇ食品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ㅇ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ㅇ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
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是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ㅇ食品加工器具与设备
食品加工器具与设备是指食品生产过程中与食品接触的机械、输送管、传送带、容器、工具、餐具等。
☉ 主管机构与报检资格
ㅇ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ㅇ报检时限应在入境前或者入境时,按照原则进口食品每次进境都需接受检验检疫。
ㅇ报检人应为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其代理人。
☉ 报检时需提交的材料
ㅇ报关单
ㅇ合同
ㅇ报检单
ㅇ出口国签发的食品检验证书
ㅇ原产地证明书
ㅇ发票
ㅇ包装声明
ㅇ食品中文名称
ㅇ提单
ㅇ委托书(限于委托办理检验时提供)
ㅇ其他与成分、添加剂、有害物质相关的材料
☉ 检验流程
ㅇ检验场所
应在合同中约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如无约定场所则在卸货口岸或者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检验。易腐、易烂、散装食品等必须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检疫。
ㅇ检验方法
①接受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首先,对现场给予确认。如没有特别的问题则进行采样检验。
②每个品种采集样品数不得少于3件,每件样品重量不得少于0.5公斤。
③特别对粮食、糖、精制食用油、奶粉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实施急性毒性试验。
④经检验对腐败、变质、发霉、蛀虫、有异物、已污染、超过有效期、使用禁止添加的添加剂、提交材料有实际货物不相符、标识不清楚、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给予不合格判定。
ㅇ检验标准
①检验标准首先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同时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后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ㅇ检验检疫总体进行顺序
①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进行顺序大致如下。
②报检及接受报检→采样→检验检疫→卫生处理或消毒处理→签发相关证明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 检验检疫所需时间
ㅇ检验结果一般在接受报检之日起6个工作日发布。第7个工作日根据检验结果签发进口食品卫生证。
ㅇ签发食品卫生证后,无特殊原因不再进行复检。
■ 标签确认
ㅇ进口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确认。
ㅇ标签应为中文。其标识内容应为;食品名称、成分、规格、生产日期、原产国家、在中国的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保存说明、重量等。其他标识事项根据种类的不同可能会有差异,报检人应预先确认。
ㅇ进口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时,未施加标签或没有中文,不符合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得进口。
※自2012年4月20日起实行的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向中国出口食品的人在粘贴标签的时,必须留意如下事项。
-标签的主语言英文中文简体(不包括中文繁体),可同时使用相对应的外文,但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对应的中文字号。
-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标签上严禁标示"治疗效果"或类似含义的内容。
-标示的文字大小应在1.8mm以上。
-成分含量、添加剂含量等应按递减顺序一一标示。
■ 通关
ㅇ如具备上述所有要素,并获得食品卫生证后海关以此为根据查验放行。
ㅇ中国海关不对法检货物直接进行检验检疫,而是根据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查验放行。
■ 其他注意事项
ㅇ进出口食品一律不得申请免检,并每次进出口时都应接受检验。
ㅇ只是,检验流程中有部分需要实验室检验的项目可以得到免检。实验室免检条件如下。
①生产商已在中国注册登记,并符合卫生规定,有生产国检验机构签发的相关合格证明则可以免于实验室检验。
②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种食品,近6个月内经采样检验合格的可以免于实验室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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