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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石油煤炭稅
■ 概要
在日本進口原油,進口石油產品,氣體狀態的烴,煤炭時,根據石油煤炭法應繳納石油煤炭稅。
■ 課稅對象
ㅇ原油
ㅇ進口石油產品 : 汽油, 桐油, 輕油, 重油, 潤滑油等
ㅇ氣體狀態的烴: 天然氣,進口LPG(烷烴,丁烷) 等
ㅇ煤炭
■ 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應爲進口課稅對象原油的進口商。
■稅收標准·稅率·稅額
由於石油煤稅是根據進口數量征收的,因此將數量乘以每單位稅率成爲稅額。
ㅇ稅收標准:“進口”(數量稅)
ㅇ稅率:石油和石油產品:2,040日元/千克
天然氣碳氫化合物:每噸1,080日元
煤炭:每噸700日元
ㅇ稅額:石油和石油產品的進口(kl)×每單位的稅額(2,040日元)
天然氣烴進口量(噸)×單位稅(1,080日元)
煤炭進口量(噸)x單位稅額(700日元)
■ 課稅標准和稅額
石油煤炭稅爲從量稅,原油等按照重量每單位(ton, kl)乘於稅額即可。
(如 : 每ton爲 700日元, 每 kl 爲 2040日元)
石油煤炭稅 = 進口數量(ton,kl) X 每單位稅額。
■ 申報和繳納
進口石油煤炭稅的課稅對象物品時,有關物品的進口申報時須向主管海關提交石油煤炭稅申報書。
☉ 申報書記載事項
ㅇ課稅標准數量
ㅇ石油煤炭稅額
ㅇ根據其他法律可以抵扣的石油煤炭稅
ㅇ申報人地址、姓名
ㅇ保稅區所在地
ㅇ出口國
☉ 繳納
提交申報書的人,應在從保稅區域搬出課稅對象物品之前,繳納石油煤炭稅。
■ 石油煤炭稅免稅
進口的原油等原則上都是石油煤炭稅的課稅對象,但是其他例外的出口用或其他特殊用途進口,搬出的物品通過石油煤炭稅法規定的申報, 批准等流程可進行免稅。
■ 參考事項
ㅇ本系統根據石油煤炭稅法規定的課稅對象和稅率可計算出石油煤炭稅。但是否爲免稅對象,請進口人本人親自認真核實。
ㅇ根據規定,原油等石油煤炭稅的課稅對象物品的進口人必須對進口數量,出口國家,進口許可日等進行單獨記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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