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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交通能源环境税
■ 概要
韩国的交通、能源、环境税是为了扩充道路、城市铁道等交通设施及公共交通的事业、能源及资源相关产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事业而确保资金来源为目的,对汽油、轻油及与此类似的代替燃料征收的税。
进口交通能源环境税课税对象商品时,应在通关时与关税一同缴纳交通能源环境税。
■ 课税对象
ㅇ汽油及与此类似的代替油类
ㅇ轻油及与此类似的代替油类
■ 课税标准及税额
交通能源环境税税额为,在进口物品的课税标准乘于有关交通环境能源税税率的金额。其课税标准为,进口申报时的数量。
如进口申报时,有弹性税率,则应适用弹性税率。
■ 交通能源环境税免税对象
在韩国可依据交通能源环境税法上规定的主体,用途等享受交通能源环境税免税优待。
☉ 免税对象
ㅇ出口及军供
-出口的
-向驻扎在韩国的外国军队供货
ㅇ外交官免税
-驻韩外交公馆和驻韩外交官等所用汽车的物品
-制造者或销售者收到外交通商部部长发行的免税石油类购买推荐书,将交通,能源,环境税相当部分从其价格中扣除后交付。
ㅇ条件免税
-捐赠给慈善机构或救济机构或组织,以便从国外获得慈善或救济
-将再出口的货物从保税区运出,免征关税
-医用,医药品制造,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或石油化学工业用原料使用的和用于外国航行船舶,远洋渔业船舶或飞机的
ㅇ无条件免税
-向外国慈善或救助机构,团体捐赠
-外国贸易船或远洋渔业船经海关长批准成为内国贸易船时,不得征收其船舶内使用的燃料中的关税
-捐赠给国家或地方政府
-以军事援助进口的援助物品或其物品为原料制造的军用物品
-管辖税务署署长证明其作为征收交通,能源和环境税的物品出口后未按本法规定获得退税或抵扣的物品重新进口并从保税区反运
-作为国内制造的物品,在交通、能源、环境税未征收的物品从国外运出后,从出口许可日起在6月内再次进口成为课税物品的情况管辖税务署署长或海关署长证明,对用于制造或加工该货物的原材料,根据该法或"出口用原材料的关税等退税的特例法"而免除,退还或扣除
ㅇ用于医疗用、医药品制造用、肥料制造用、农药制造用或石油化学工业用原料的,或用于外国航行船舶、远洋渔船或航空器的
ㅇ其他交通能源环境税法上规定的商品
■ 未缴纳交通ㆍ能源ㆍ环境税
① 把要出口的物品运出到别的地方
② 将原料供给或委托公任职后制造的物品从制造商的产品储藏仓库中运出
③ 在制造场外的场所,为了接受规格检查,把课税物品从制造厂转运到制造场
④ ①·②·出口及军供免税·外交官免税·条件免税或无条件免税的规定作为进口的物品,不应因质量不良其他原因而被使用返还到制造厂的
⑤ 被承认,交通、能源、环境税保全等管制方面没有影响,并如下运出
- 将出口货物或出口货物的制造,加工的货物,按照本国信用证(仅限于原本国信用证和第二次本国信用证),转给出口商或出口货物的制造,加工者;
- 为制造或加工出口货物,在同一制造厂使用其他产品的原料时
- 为制造或加工出口货物而运至其他制造场所的情况
- 为转移制造厂而运出时
- 为用作制造,加工征税物品的原料而运出其他制造场所时
- 根据法律第二条第1项规定的物品,「石油及石油替代燃料事业法》第16条规定的一环,「根据韩国石油公社法」提供的韩国石油公社,从制造场或保税区发放出来从西搬出来后,通过制造商或进口厂商的低油供给韩国石油公社,根据国税厅长定的方法供应
■ 参考事项
ㅇ交通能源环境税法上以规定的课税对象和税率适用交通能源环境税,按主体、用途等是否符合免税对象还是免税物品等事宜,必须认真确认。
ㅇTCS系统中为您自动计算弹性税率。弹性税率以市场环境及政府的方针可有所变动,且相关税率适用以进口时的水税率为准。因此,我们为您计算的交通能源环境税,可与实际税额有所不同。
ㅇ征收交通能源环境税的物品,也同时为教育税课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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