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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的加工貿易及退稅
2020-10-22



歐盟的加工貿易及退稅 



Ⅰ. 概要


將原材料從歐盟國家以外的國家進口到歐盟,加工後再出口到域外的被稱爲域內加工。反之,將原材料從歐盟出口到海外加工後再進口到歐盟域內的稱之爲域外加工。


歐盟與其他國家相同,爲了促進貿易和經濟活動,對加工貿易有著特殊的優待政策,特別在是否繳納關稅的點上尤爲突出。



Ⅱ. 域內加工


■ 類型


域內加工根據關稅繳納可分爲以下2種類型。


① 關稅保留形式

是指從歐盟域外進口原材料時,在保留繳納關稅及其他稅金的前提下,經過在歐盟加工後再出口的形式。


② 關稅繳納後退稅形式

是指從歐盟域外進口原材料時,繳納關稅及其他稅金後,經過在歐盟加工後再出口時退還原繳納關稅及其他稅金的制度。


在歐盟內經過域內加工後出口至域外的企業可以在上述兩種形式中任選其一,確認加工後將成品出口至域外時一般選擇保留關稅繳納的方式。


反之,進口時沒有出口計劃或不確定出口時,則選擇第二種先繳納關稅後在出口後退稅的方式。


爲了進行保留關稅的域內加工,需預先取得海關批准,海關可根據申請人的經濟條件等制定其有效期(加工原材料後出口的時間)。


如有效期被定爲2年,需在批准中明示的期間內接受定期審查,對於農產品其有效期不得超過3個月。



■ 域內加工的定義及對象物品    


此處的加工是指涉及升級物品的任何操作,包括將物品組裝,連接或安裝在另一物品上,包括恢複和修理的修複,便於生產的行爲等。


域內加工對象物品幾乎無任何限制,可爲所有物品。



■ 賦予域內加工權限


ㅇ進口原材料時不繳納關稅等以保留繳納關稅的形式進行的域內加工,其進口商應事先向主管海關申請獲得相關許可。


   需要獲得許可的原因是,保留關稅繳納事關重大必須由主管機構進行確認,且在完成加工後再出口爲止進行持續的管理。

 


ㅇ 原則上可獲得域內加工權限的應爲在歐盟內注冊的企業,其中爲直接進行加工的企業或代理加工的企業。


   特殊情況下,對於非商業性質的進口商,也可以給域外企業加工權限。但域外企業的域內加工一定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① 進口貨物與加工生產品一致或對於代替品可證明遵守相關監管時,②對域內生產者不會產生惡意影響,且域內加工流程對於加工生產品的出口或再出口創造最爲有利的條件時



■ 域內加工流程的運用


1. 一般流程


對於域內加工流程的具體運用,需注意的幾點如下。 



1) 出口或再出口時限


在歐盟進口原材料進行加工後進行出口或再出口的時限,由主管海關再考慮必要的加工作業及處理加工生產品的時間後制定相關時限。


其時限的開始時間爲域外物品進入域內加工流程時開始計算,如域內加工人有正當的要求,主管海關可延長其時限。另外,對於特定的加工作業或進口物品,關稅委員會可制定特別時限。



2) 收彙率或收彙率決定方法設定


主管海關應設定利用進口至歐盟內的原材料進行加工、生產成品比率的收彙率或收彙率決定方法。收彙率應以加工作業實際實施的情況爲基礎決定。



3) 特殊關稅的計算及繳納


在獲得關稅保留許可的前提下進口的原材料,如沒有用於所定的加工作業而直接出境時,與一般進口流程相同需繳納進口關稅。此時,關稅是根據物品在域內加工流程下的稅收因素計算的。



4) 在域外的部分加工作業


在獲得歐盟內加工許可的情況下,如獲得主管海關同意可將已加工的成品或未加工品的全部或部分遷移至域外進行繼續加工。


如經過上述過程後商品再進口至歐盟時,關稅計算方式如下。


① 對於加工或未加工產品,按照進口產品的進口關稅計算方法計算進口關稅。


② 在域外加工後再進口產品的進口關稅,應按照域外加工流程中規定的相同規則計算,如果出口產品在出口前已經清關,則適用本規則。



5) 對於域內加工物品的關稅退稅


對於域內加工物品的關稅退稅是指,從歐盟域外繳納關稅後進口的物品經過生產(域內加工生產品)後再出口時,對於進口原材料已繳納的關稅進行退還或減免的制度。


但是,也有例外,如進口數量有限的物品,優惠關稅協議下自動延期關稅的物品,優惠關稅措施項目,共同農業政策產生的農業稅,進口關稅項目,被排除在外。



6) 수出口關稅的免稅


適用保留關稅的域內加工流程同樣適用於制造爲域內物品後出口的出口物品關稅的免稅。




2. 適用於關稅保留制度的流程


1) 物品的入境


適用關稅保留制度用於域內加工的原材料,應爲從域外進口的物品或與進口的原材料保有同等價值的的域內物品(代替品- Equivalent goods)。


原材料爲進口物品時,應具備便於識別物品和進口關稅計算的資料,且必須爲已正式清關的物品。


在進口原材料時保留繳納的關稅可在加工成成品並出口後確定爲免稅,如所定期限內沒有進行再出口則應繳納進口時所保留繳納的關稅。


爲此目的,主管海關應確定識別和管理進口關稅的進口原材料所需的所有要素和手段,這種方式的選擇取決於進口海關官員的自由裁量權。


2) 物品的稽留


在域內加工制度下保留關稅進口的物品,允許在嚴格的規則適用下轉移至其他工程和流程,但不得超過一定的稽留期限。如使用人不遵守此種規定,可要求其提供物品或取消保留的關稅讓其繳納關稅。


① 稽留期限

制定保留關稅物品的稽留期限的機構爲歐盟成員國的主管海關。即,主管海關在考慮加工工程完成的必要時間及商業化的時間等後可制定具體期限。


② 關稅保留物品的轉移

適用關稅保留制度的域內加工流程下,在稽留期間內原材料或加工生產品可以轉移至共同體關稅領域內運營的其他工程中。其種類有如下兩種。


第一,爲同一個域內加工流程下的許可時,不需要其他海關格式或域內加工流程可直接轉移至注冊的第2個工程人(或後續工程人)處。此時,對於相關物品的負責人應爲爲了域內加工流程獲得物品入境許可的人。 


第二,在轉讓加工貿易許可本身的情況下,轉讓應以某種格式進行,包括所有必要的信息,如支付擔保和關稅。此時,轉移物品的責任在登記過程中轉移給第2工程人,此時的效果與新的域內加工流程相同。



③ 臨時出口

依據域內加工流程已入境的物品爲了在第三國完成最後的加工可臨時出口。即,在主管海關批准的情況下,加工生產品或未加工品的全部或部分可爲了在歐盟關稅領域外繼續加工進行臨時出口。爲了進行臨時出口需要獲得成員國國內主管海關的批准。




3. 適用關稅退稅制度的流程


1) 物品的入境


如繳納關稅後進口的物品用於域內加工,可提交申報單適用關稅退稅制度。


此時,可以同時利用歐盟域內加工流程和個別成員國的國內加工流程的關稅退稅制度。



2) 物品的稽留


在適用關稅退稅制度的域內加工流程下物品的稽留需注意以下事項。


① 稽留條件及期限

此時,與關稅保留制度不同,相關物品可不受任何限制。


稽留期限與上述關稅保留相同,制定期限的機構爲歐盟成員國的主管海關。


② 物品的轉移

適用關稅退稅的域內加工流程下稽留的物品可自由的轉移至成員國國內其他加工作業工程處。此時的適用轉移與關稅保留制度同樣的規則。


③ 臨時出口

在關稅退稅制度下,爲了繼續加工出口至第三國的流程與上述關稅保留制度的流程相同。



3) 關稅的退稅


經過上述流程出口獲得的成品時,可退還對原材料已繳納的關稅。


其退稅申請一定要在再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履行。但,即使超過此期限如主管海關認定有特殊情況時可延長其期限。退稅申請書可提交至可以自由流通的任意成員國海關處,如與多過海關相關可在與歐盟委員會協調後提交至相應海關即可。




Ⅲ. 域外加工制度


1. 域外加工制度的定義


域外加工制度是指將歐盟域內物品臨時出口至域外進行制造、加工後再進口的流程。利用此制度可免於繳納全部或部分再進口的域外加工品的關稅爲其核心。


域外加工的範圍包括簡單組裝到複雜的制造過程。出口域外加工物品的臨時出口流程也受到來自歐盟關稅領域的海關物品的主管海關,貿易政策和出口流程的約束。



2. 域外加工制度的適用對象物品


適用域外加工流程的物品爲,以再進口的條件從歐盟關稅領域臨時出口的域內物品。


域外加工作業範圍與域內加工流程相同,涉及升級物品的任何操作,包括將物品組裝,連接或安裝在另一物品上,包括恢複和修理的修複,便於生產的行爲等。



3. 賦予域外加工權限


申請人爲了獲得通過域外加工的關稅等稅金的免稅,需取得主管海關的批准,此時應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① 需爲歐盟共同體域內注冊的人

② 可確認成品爲以臨時出口物品進行加工的

③ 域外加工流程的許可不會嚴重損害域內加工商的本質利益

 


4. 域外加工流程運用


利用域外加工流程時需注意的重點如下。


1) 根據歐盟主管海關,規定了完成加工的產品再進口的期限,如有正當的理由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和申請書可延長其期限。另外,根據主管海關定有收彙率或收彙率決定方法。


2) 在經過域外加工後進口已加工的產品時,爲了獲關稅的減免,其申報進口通關的主體應爲如下。

  ① 取得域外加工許可的人,

  ② 獲得取得許可的人的同意,並履行相關條件被認可符合許可要求的其他人,

  ③ 上述符合條件人的代理人


3) 再進口加工生產品的進口關稅是與關稅總額減去出口到該國的原材料的關稅額的差額。


4) 加工作業的目的爲在域外進行免費的修複時可以免稅。但,其修複爲收費情況下,會將其修複費用考慮爲完稅價格征收部分關稅。


5) 除適用共同農業政策的特定物品以外,其他歐盟物品在臨時出口時,存在著可以代替進口同樣商品分類物品的標准交換制度。


6) 歐盟域外加工流程規定也適用於非關稅共同貿易政策的實施。


7) 域外加工許可的有效期由主管海關考慮經濟條件及申請人要求後制定。但如其有效期超過2年,應在其期間內接受經濟條件的在審查。




Ⅳ. 海關監管下的加工


海關監管下加工是指,取得海關許可的進口商進口域外物品後在歐盟域內加工成成品後對其成品在歐盟領域內允許自由流通的制度。


1) 申請人資格

海關監管下的加工應依據申請人的申請遵循關稅委員會的規定,只有滿足以下條件的人可以提出申請。


① 在歐盟注冊的人

② 以域外物品爲原材料進行加工時

③ 物品經過加工後,無法存在爲加工前的狀態時

④ 此流程的使用受適用於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規則和數量限制的規定時

⑤ 同種物品不會侵害域內生產商的本質性利益,且可滿足域內加工或維持的所有必要條件時


2) 有效期

海關監管下加工的有效期由主管海關考慮申請人要求事項後按情況而定。但,其有效期超過2年以上時會有定期的審查。


3) 海關監管下的加工流程

海關監管下的加工流程一般與域內加工流程相似,其出口或再出口期限,收彙率等也與域內加工流程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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